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1民初3541号
原告:济南昌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北街村生产路南4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25MA3D5PP76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宝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西路2177号港盛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745833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昌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宝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济南昌盛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昌盛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昌盛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元,由济南昌盛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