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2820号
原告:山东雅高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泺路88号龙翔大厦B座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西路2177号港***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雅高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雅高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雅高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雅高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硕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