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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博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626号 原告深圳市博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2-5。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博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38.5元,均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