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朗照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2203号
原告朗照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朗照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朗照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徐立平
书  记  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