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朗照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民辖终49号
上诉人朗照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1民初6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因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诉讼,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确认有效。虽然朗照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前已经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鉴于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且即使本案与朗照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具有本反诉的性质,反诉只是可以而非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故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基于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其辖区内而裁定驳回朗照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综上,朗照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缪蕾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