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新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9402号
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2019年1月31日,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章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