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庆功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111民初4048号
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聚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庆功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故转为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庆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庆功公司尚欠原告中聚公司货款32450元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中途部分退货协议书》、售后服务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付款凭证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因《中途部分退货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现被告未按约及时支付货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就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金额均未超出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庆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一致。本院另查明,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的《中途部分退货协议书》就付款条件约定:预付款为原合同总金额的30%计36630元;发货款:买方在设备发货前7天内支付35%合同金额给卖方,金额为32920元;买方在设备调试合格后30天内支付30%和金额给卖方,金额为32100元;质保款:买方在质保期后30天内支付5%合同金额给卖方,金额为5350元。质保期为开机调试合格后12个月或者发货后18个月。
一、被告哈尔滨庆功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2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哈尔滨庆功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3245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年利率5.85%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4.65%计算),暂算至2020年7月1日为27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1元(预收703元),减半收取340.50元,由被告哈尔滨庆功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哈尔滨庆功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娇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