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2524民初542号
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尼特右旗新蒙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344元,由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