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1民初4266号
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林臭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5元,减半收取947.50元,由原告杭州中聚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