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5民初27526号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告的股东。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已经确认电子送达地址;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给付价款43345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合同约定自供货之日起,每满30天为一个结算点,结算该周期内所产生货款的100%给乙方,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材料供货详细清单,可分4个周期计算,每个周期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4年6月27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21882.76元];3.被告于5日内支付货款;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算至2024年6月27日起诉时合计为461905.5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与被告签订了《材料采购协议书》。原告按约定于2022年6月14日开始将货物供给了被告,截至2023年5月25日供完并于2024年1月23日签了材料供货结算单;按照合同约定自供货之日起,每满30天为一个结算点,结算该周期内所产生货款的100%给乙方;经多次催付货款截至目前一分未支付。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分包工程清单结算表》,结合原告所述,该表内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案外合同关系所形成的结算证据,原告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证实甘某为被告的项目经理,因该证明内容与在案微信记录等证据反映甘某代表被告与原告沟通的事实一致,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和甘某签名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该证据中的结算内容不作审查;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即供货方、乙方)与被告(即采购方、甲方)签订《材料采购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包括:1.交易数额以实际产生金额为准,含13%增值税专票,含运费。5.3乙方可定期凭甲方开具的收料单(结算联)到材料科办理结算,结算时乙方必须开据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凭材料会计开具的结账单和税票到财务科结账。5.4结算单单独不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必须同时提供同样金额的有效发票。甲方工作人员开具的手写或电脑的打印白条、欠据、借据等,无论是否加盖印章,都视为无效,和甲方无关。最终结算以加盖双方财务章的对账单作为结算的唯一依据。5.5乙方不开具发票的,视同未达到付款条件,甲方可以拒绝支付。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的,甲方可将假发票对应金额的货款留置,同时还要承担甲方的损失。5.6自乙方供货之日起,每满30天为一个结算点,甲方结算该周期内所产生货款的100%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票据交甲方留存。5.7甲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将甲方之前开具的欠款单据退回,甲方根据最新欠款情况重新开具单据。乙方向甲方提供截至本次付款,共收到甲方款项X万元,已开具发票X万元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7.2若甲方未按约定付款,则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中止协议,因停供产生的损失乙方概不负责。
《材料供货详细清单》记载,2022年6月14日至2023年5月25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供应货物总计6282米,被告的人员甘某在落款甲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处签名确认。
《材料供货结算单》记载,含税单价69元/米,数量6282米,含税价格(未付金额)433458元,甘某在落款甲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处签名确认。
原告与甘某的微信记录包括:
日期内容(添加微信时,与原告聊天的相对方自称其为甘某。原告与甘某就涉讼合同的履行进行沟通,甘某在沟通中是以被告的名义进行)2024.3.25原告:发票金额开好多,是开方桩材料发票吗?
甘某:方桩的,20万
原告:20万除69元/米=2898.55米,就筹整数2900米69元/米=200100元,可以吗
甘某:可以
原告:开票信息有没有变,最好你发一份过来
甘某:没变
原告:方桩材料开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需不需要备注什么
甘某:备注项目明细嘛,地址这些
甘某:你填好给我看一下再确定
原告:要得
(原告发送开票页面截图)
原告:麻烦核对一下
甘某:可以
[原告发送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显示金额为200100元、税率为13%,项目名称混凝土方桩,开票日期2024年3月25日。甘某回复确认]2024.4.24原告:如果不打款,这边就把发票作废了,开了一个月了
甘某:最迟什么时候
甘某:领导给我说这一两天款到
甘某:作废的截止时间是哪天?
原告:5月1号前
甘某:好的有希望就要去争取领导说的这两天款到
原告:好滴2024.4.29原告:那就先作废,因为我们没钱交税金了……你们打不到款只能作废,抵扣其它税先,过了5月1号再重新开你们那里
甘某:……那过了五一,到时候你们再开
原告:好的,上个月就因为给你们那里开了票,你们说有钱给,搞得交全税,信用卡也刷爆了,就为了交那个税金2024.4.30[原告发送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显示金额为-200100元、税率为13%,项目名称混凝土方桩,开票日期2024年4月30日]2024.5.6[原告发送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显示金额为200100元、税率为13%,项目名称混凝土方桩,开票日期2024年5月6日]
原告:之前那个是,冲红作废的发票
甘某:好的
原告:今天这个是新开的发票2024.5.11原告:那个款,还没打呢
***:下周二,政府的钱下周一到我们这2024.5.15原告:今天星期三了,还没打过来
原告:是不是有点过份了2024.5.17(原告发送《材料供货结算单》,其中记载含税单价69元/米,数量6282米,含税价格(未付金额)433458元,甘某在落款甲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处签名确认)
原告:这个结算单不用盖你们公司公章也可以对吧
***:是的,我们结算单都没盖章的,也有一家混凝土的没盖然后也是起诉成功了2024.5.27原告:那个款还不打的话,那个发票只能作废了
(***未回复)2024.5.28[原告发送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显示金额为-200100元、税率为13%,项目名称混凝土方桩,开票日期2024年5月28日]本院认为,《材料采购协议书》是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均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被告的人员分别盖章、签名的《材料供货详细清单》《材料供货结算单》上载明未付货款为433458元,故本院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3458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材料采购协议书》第5条约定,原告应在被告付款前提供相应的结算单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前述款项是否已达支付条件,本院分析如下:1.开具发票是收款方的附随义务,付款是合同主义务,即使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付款义务人也不应仅以此为由拒付款项。2.原告在2024年3月25日已按照与被告确认的数额200100元开具发票并交付予被告,被告经原告催促后仍未支付与发票等额的货款,故原告经与被告确认后将该发票作废;之后原告又于2024年5月6日再次开具价税合计200100元的发票,被告经原告催促后仍未付款,故原告将该发票作废。由此可见,因被告作为付款方并未履行与两次发票等额的付款义务导致原告将两次发票先后作废,被告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结算支付义务的情形,故原告作为收款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即原告可不再在被告付款前开具发票。综上,前述款项已达付款条件,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433458元,被告未抗辩,也未举证证实已足额清偿,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原告已举证证实其首次向原告交付发票的日期为2023年3月25日,结合协议书第5.6条约定的付款期限,本院认定被告应于全部支付条件成就时即2023年3月25日原告首次交付发票时支付与发票等额的货款。同时基于前述分析,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则被告不能以原告未足额开具发票抗辩付款义务,结合最后一批货物于2023年5月26日完成交付,故被告应在2023年5月25日前支付全部货款。被告未在该期限内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应从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23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在本案中未举证证实其因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导致的具体损失,根据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和合同性质,该损失主要表现为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结合原告的主张酌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尚欠货款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原告主张超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33458元及以货款433458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佛山市某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30.11元(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