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财保127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市泉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三水区大塘镇大布沙大兴大道中21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RLJ74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沙路东二区1号联东优谷北苑3座309、310、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C3JL7W。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佛山市泉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后,根据本院2023年2月20日作出的(2023)粤0605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02********内的人民币存款407383.22元(已冻结0元);查封了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道××号××座××【证号:粤(2021)佛三不动产权第0××7号】的不动产权。现申请人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2023年4月27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道××号××座××【证号:粤(2021)佛三不动产权第0××7号】的不动产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02********内人民币存款407383.2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