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7250号之一
原告: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狮岗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1811644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弗里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25号1栋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62286105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平县志臻学校,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西两洼乡***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1125MJ0794292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弗里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安平县志臻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成都弗里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