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执异3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6494969XU,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旭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楼,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
法定代表人:蔡陈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中烜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2年8月11日,中烜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中烜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中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徐 炜
审 判 员 刘玉娟
审 判 员 刘群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永荔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