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601号
申请人: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蔡陈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广东广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坤,广东广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巨象游乐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申请人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1)陕0102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巨象游乐设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XX室(账号:XXXXXXXXXXXXXXX6718)及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XX室(账号:XXXXXXXXXXXXXXX1971)存款共计人民币17853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巨象游乐设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XX室(账号:XXXXXXXXXXXXXXX6718)及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XX室(账号:XXXXXXXXXXXXXXX1971)存款共计人民币178535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