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187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狮岗脚。
法定代表人:蔡陈敏。
关于***与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依据穗劳人仲案【2020】10218号《仲裁调解书》第三项,要求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前出具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内容的离职证明给***,邮寄给***身份证地址。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经本院查明,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出具了离职证明并于2020年10月21日邮寄给***身份证地址。
本院认为,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前已履行仲裁调解书第三项的义务,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应当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4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荐宗
审判员 吴森明
审判员 胡 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郑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