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执异1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蔡陈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平,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旭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洁,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担保人:广州宜保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76号12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宝娇,该公司总经理。
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烜建设有限公司、朱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烜建设有限公司和朱洁于2021年10月27日分别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同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担保人广州宜保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出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自愿对被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的法律后果进行担保,并承诺“如因本次解封行为导致执行异议程序结束后两个月内,两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确定的义务,我司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本院审查,担保人广州宜保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被执行人中烜建设有限公司、朱洁的申请和担保公司的担保,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2021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21)苏08执异73、74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驳回两被执行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于12月20日前分别向两被执行人送达并生效。2021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朱洁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1)粤01民特18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朱洁的申请。朱洁不服该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截止2022年4月22日,被执行人中烜建设有限公司和朱洁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担保人广州宜保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就此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担保人广州宜保担保有限公司基于被执行人中烜建设有限公司、朱洁向本院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作出了担保承诺。现本院对该案的审查程序终结已经超过两个月,被执行人中烜建设有限公司、朱洁至今仍未依法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广州宜保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的条件已成就,应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担保人广州宜保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3874603元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蒋同宝
审 判 员 王 艳
审 判 员 张 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海燕
书 记 员 郑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