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618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敏,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狮岗脚。
法定代表人:蔡陈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桥,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敏,被告同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李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
一、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于2020年8月21日入职同欣公司,从事维修员工作。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有签订期限为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三、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双方于2020年8月21日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其中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二年内,不得在中国大陆及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从事与***在同欣公司担任的职务相近的工作或体育场地设施的研发、策划、生产、销售、安装、维护等工作相似的业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同欣公司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每月人民币2100元。
四、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20年9月4日。
五、劳动仲裁情况:2021年6月23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同欣公司支付2020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3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50400元。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1]56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
六、双方就上述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情况:***不服上述劳动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同欣公司向***支付2020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3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50400元;2.同欣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欣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无异议,未提起诉讼。
七、双方其他劳动争议情况:***曾于2020年两次与同欣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就第一次劳动争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20年10月17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10218号仲裁调解书。就第二次劳动争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11714号仲裁裁决书,以***已签署穗劳人仲案[2020]10218号仲裁调解书后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违诚信原则,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0)粤0113民初226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元(该款项包括补缴2020年8月和9月社会保险原告***个人负担部分、2020年8月与9月的工资等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二、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在(2020)粤0113民初22667号民事调解书中,***已与同欣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明确载明同欣公司向***支付的款项已包括“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该调解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加以确认,合法有效。现***要求同欣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亦属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该部分内容亦应包含在上述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协议范围内。因此,***再次就双方的劳动关系提本案诉讼要求同欣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于法于理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李杏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