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某交某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3民初5066号 原告: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交某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职位不详。 原告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交某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5元,减半收取计4752.5元,由原告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