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81民初3932号
原告贵州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源诚利华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6元,减半收取计3153元,由原告贵州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国芬
书记员 陈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