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5938号
原告:成都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静园东路28号优易数据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周涛,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昱,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张子达),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成都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2020年9月8日,成都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成都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7元,由成都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因成都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撤诉,故该费用予以免缴。
审判员 黄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黄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