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都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5938号

原告:成都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静园东路28号优易数据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周涛,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昱,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张子达),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成都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2020年9月8日,成都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成都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7元,由成都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因成都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撤诉,故该费用予以免缴。

审判员  黄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黄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