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1238号
原告:成都步云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508号万科华茂广场31-35层。
法定代表人:苏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山,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静园东路28号优易数据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周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步云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步云格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步云格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步云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因原告成都步云格科技有限公司在交纳诉讼费期间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文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