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睿浩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信睿浩扬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特87号
申请人:北京信睿浩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5号楼3至17层301内7层8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溪,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人北京信睿浩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睿浩扬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信睿浩扬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区仲裁委)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905号裁决书,确认信睿浩扬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事实和理由:丰台区仲裁委在认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问题上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申请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首先,根据解聘通知书,被申请人因无法达到公司制定的绩效指标为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解聘通知书。解聘通知书中所提及的绩效指标的具体定义在《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已详细说明,并且,被申请人已知悉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未达绩效指标与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两个概念并不冲突。考勤属于绩效考核的评判标准之一。其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自2019年8月6日起考勤异常累计超过三天,已严重违反考勤管理制度。被申请人多次未进行打卡上下班,但其未提供证明不上班的理由,故认定被申请人为旷工,并依据员工考勤管理制度有关旷工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没有过错,既不属于违约解除合同,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被申请人由于自身重大过失、多次恶意旷工、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原因,导致其被辞退,不属于法定的补偿和赔偿情况,公司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请求法院撤销裁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经济补偿请求并依法确认申请人无需支付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
**称,同意仲裁裁决,不认可对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丰台区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905号裁决:一、北京信睿浩扬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工资四千四百元;二、北京信睿浩扬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二千元。
**于2019年8月6日入职信睿浩扬公司,担任运营副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8月6日至2022年8月6日劳动合同,信睿浩扬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正常工作至2019年12月11日;**工资正常支付至2019年11月底。**主张其在信睿浩扬公司工作期间,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11月6日为试用期,其试用期月工资为1.2万元,其于2019年11月7日转正,转正后月工资为1.5万元;信睿浩扬公司拖欠其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1日工资4400元;2019年12月11日,信睿浩扬公司以未达到公司绩效指标为由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劳动合同书、解聘通知书、解聘协议书、钉钉记录截图加以佐证。上述解聘通知书载有“**:我公司与您于2019年8月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您无法达到公司制定的绩效指标,难以达到转正要求。因此本公司决定将您辞退,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信睿浩扬公司对**出具的劳动合同书不持异议;信睿浩扬公司对**出具的解聘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信睿浩扬公司对**出具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在公司工作期间,其试用期为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11月6日,试用期月工资为1.2万元,其未转正;公司同意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1日工资4400元;2019年12月11日,其公司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劳动合同书、出差记录、报销单、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请假记录、社保代缴证明、考勤打卡记录、钉钉公司群聊天记录、转正申请加以佐证。**对信睿浩扬公司出具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社保代缴证明、考勤打卡记录、转正申请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信睿浩扬公司出具的其他证据均不持异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应举证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本案中,信睿浩扬公司出具解聘通知书,以**无法达到公司制定的绩效指标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阶段,信睿浩扬公司又主张系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虽信睿浩扬公司辩称考勤系绩效指标的评判标准之一,其关于解除原因的主张并不冲突,但该抗辩意见既与一般性理解不符,亦与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关系解除事由体系不符,实难采信。综上,信睿浩扬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信睿浩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信睿浩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子枫
书 记 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