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1民初621号
原告:泰州钰泰不锈钢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61313936M,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东陈工业集中区。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诚填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3227319483726,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沽塘村319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钰泰不锈钢制品厂诉被告江西金诚填料有限公司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