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诚填料有限公司

79某某与江西某某填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79号
原告:***,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芳(特别授权),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勤云(实习律师),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填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7319483726,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沽塘村319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刘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填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仁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文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