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诚填料有限公司

某某诺华塑胶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填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700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诺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古城街道安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69023485G。
法定代表人:蔡洪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沽塘319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7319483726。
法定代表人:刘毅。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鲁0783民初700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填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850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填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504元的冻结及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805元,由**诺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培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