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诚填料有限公司

某某诺华塑胶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填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7008号之二
原告:**诺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古城街道安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69023485G。
法定代表人:蔡洪涛,总经理。
被告:江西**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沽塘319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7319483726。
法定代表人:刘毅。
原告**诺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填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诺华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诺华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华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计881元,保全费805元,由**诺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培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妍婧
书 记 员 刘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