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1996号
申请保全人:**诺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古城街道安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69023485G。
法定代表人:蔡洪涛,总经理。
被保全人:江西**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沽塘319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7319483726。
法定代表人:刘毅。
申请保全人**诺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西**填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诺华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江西**填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850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西**填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850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