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赣民申字第3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彭高镇沽塘村319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恒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东秀路东2号。
法定代表人:陈润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燕芬,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江西**填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恒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萍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填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建文
代理审判员 黄声敏
代理审判员 刘 瑾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毛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