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482民初2377号
原告:汝州市方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区源丰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8707473-7。
法定代表人:王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诗峰,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出生,住永城市,系公司副总。
被告:江西**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沽塘村319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7319483726。
法定代表人:刘毅,系总经理。
原告汝州市方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填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汝州市方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汝州市方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汝州市方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少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蒙蒙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