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04民催8号
申请人:江***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
法定代表人:秦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琦,男,该公司员工。
申报人:天长市中天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陈在同,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遗失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于2018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天长市中天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芬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