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锐华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锐华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智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4民初13352号
原告:江***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科巷1号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530604X5。
法定代表人:秦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武,江苏孙华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智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龙圩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2993008F。
法定代表人:徐科伟。
原告江***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智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江***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计1102.5元,由原告江***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伏小全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陆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