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锐华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锐华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5民催14号
申请人江***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科巷1号1505室。
法定代表人秦松,经理。
申报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中路37号。
负责人宋青春,行长。
申请人江***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号码为3130005229576373,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13日,到期日为2018年5月13日,票面金额为1300000元,付款行为齐商银行潍坊分行,出票人为山东隆惠农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久上农资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于2018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已于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庆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