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源民初字第902号 原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麻镇**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