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5589号之一
原告:重庆合复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增龙,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玲,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旭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黄台路3号厂区内的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颜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全,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合复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旭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合复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旭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合复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合复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合计2845元(重庆合复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重庆合复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金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