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旭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阴旭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合复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5589号
申请人:重庆合复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旭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黄台路3号厂区内的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颜小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合复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阴旭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合复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江阴旭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合复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旭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金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