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8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8X4XL9G,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晶莹,律师。
委托代理人迟皓仁,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本院依据(2017)黑0108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137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在限期内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31370元,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108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冀宇慧
审判员 张春阳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