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

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8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3383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10501.3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执行款7100.31元,执行费3401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本次执行到位标的7100.31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26282.69元及利息。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恩君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张春阳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侯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