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民初135号
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8X4XL9G,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第三人:郭亚有,男,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亚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85元(其中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长 范晓雪
审判员 车 晓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