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

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8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执行人曹振华,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08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与***、曹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8312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振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曹振华、***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750.91元;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林权证号号林权三年,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2年10月15日。因被执行人***、曹振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曹振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到位标的2750.91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15561.09元。被执行人***、曹振华、***确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08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阳
审判员  蒋丹凤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