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民初51号
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鞠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洪臣,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男,1981年10月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树枫
人民陪审员 陈晓红
人民陪审员 孙金玲
二〇二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