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某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322民初3245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反诉原告):袁某,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袁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袁某返还订金17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袁某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30日,某某公司与淄博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签订《委托代办企业股权收购协议书》,约定某某公司委托某丁公司在全国寻找一家具有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拟通过重组分立将其钢结构专业承包某甲公司即某乙公司,再由某某公司收购某乙公司100%股权,以此方式获得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控制权。协议签订后,某某公司支付给某丁公司17万元订金,某丁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某丁公司现已经注销,该委托协议履行不能,袁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应对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清算和赔偿责任,即应返还某某公司17万订金的义务。 被告袁某辩称,1.案涉《委托代办企业股权收购协议书》合法有效,某丁公司依约履行了相应合同义务,但某某公司拒不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2.某丁公司现已经注销,其存续期间的全部债务已清偿,袁某不应承担相关连带责任。综上,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某某公司赔偿袁某经济损失3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30日,某丁公司(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注销,袁某系公司原一人股东)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办企业股权收购协议书》,约定某某公司委托某丁公司寻找一家具有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将其钢结构专业某甲公司,由某某公司收购该全资子公司100%的股权。合同签订后,某丁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某某公司拒不继续履行合同,且屡次提起诉讼并撤诉,给某丁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袁某特提起反诉,依法维护袁某的合法权益。 反诉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因某丁公司目前已注销,并未对与我公司订立的案涉合同进行最终的清算,我公司向袁某提起本案本诉符合法律规定,袁某主张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其诉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30日,某某公司(委托方、甲方)与案外人某丁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委托代办企业股权收购协议书》,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寻找一家具有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将其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以下简称目标资质)分立至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甲方在某乙公司具备目标资质后,收购某乙公司100%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总价款为85万元。1、在甲乙双方签订协议1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转入17万元订金。2、乙方在某丙公司并把股权100%转让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转入51万元。3、乙方把某乙公司的目标资质吸收合并到目标母公司后付尾款17万元。违约责任:1、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申报材料前因任何原因不买,乙方收取的定金都不予退还。2、如某乙公司在取得目标资质后,乙方私自向第三方转让某乙公司股权,则乙方应立即无条件退回已经收取的所有款项,且乙方按协议总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3、如因非政策因素、非人为不可抗因素等导致乙方无法完成目标资质在某乙公司所在地的注销,乙方应在三日内退还已收甲方的所有款项。4、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某乙公司的企业失信、股权质押、有使用目标资质的在建工程等引起甲方成立某乙公司、目标资质转移至某乙公司和股权收购不成功的,乙方须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5、如因政策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在该原因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支付的所有款项,但应提供政策文件。6、甲方如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协议款项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且无需归还已经收取的款项。争议解决:如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保全费等)由败诉方承担。某某公司代表***、某丁公司代表袁某分别在合同书上签字。2020年4月30日,某某公司向某丁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转入17万元。 合同签订后,某丁公司开始寻找目标资质和某乙公司。2020年5月6日,山东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甲方)与某丁公司(受让方、乙方)签订《资质分立与股权收购协议书》,乙方拟收购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乙公司)名下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总价款为70万元。1、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确定好母公司后,签订合同当日,乙方支付甲方定金13万元。2、子公司成立后,甲方负责在济宁市建设厅公示同意此次资质分立事项,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做公司分立事宜,待济宁市建设厅公示同意后,且子公司打出新的资质证书时甲乙双方约好变更股权前乙方支付甲方费用49万元。3、济宁子公司取得钢结构工程二级资质后,甲方负责辅助整理乙方办理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迁移至淄博市及给企业做吸收合并的材料,乙方支付甲方8万元。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并盖章。2020年5月6日,某丁公司向合同指定收款账户转入13万元。 2020年7月8日,袁某给***发微信说“证书已经拿到了”,并将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发送给***。2020年7月10日,袁某给***发微信,催促其给予答复。同日,袁某给***发微信说资质证书已经拿到,卖家催着变更股权,催促其给予答复。某某公司均未给予答复。 2022年6月29日,袁某以某丁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毕为由申请注销登记。2022年7月21日,某丁公司被核准注销。 另查明:1、2021年4月12日,本院立案受理某某公司诉某丁公司、袁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7日,本院根据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裁定准许某某公司撤诉。该案诉讼中,某丁公司、袁某委托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0元。2、本次诉讼中,袁某委托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某某公司与某丁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办企业股权收购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案涉委托合同签订后,某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寻找目标资质及某乙公司,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告知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主张某丁公司违约,并进而提出返还订金的诉讼请求,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某丁公司存在违约的情形,故本院对其依违约为基础所提的返还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袁某依据案涉委托合同向某某公司主张律师费损失的问题。根据案涉委托合同争议解决的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案涉纠纷共计发生两次律师费,第一次系某丁公司与袁某共同委托发生的律师费,该诉讼因撤诉而结案,且某某公司对第一次律师费已提出时效抗辩;第二次系袁某个人委托发生的律师费,而袁某并非案涉委托合同的合同主体。袁某该项诉请,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诉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袁某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8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袁某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