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2执保301号
申请人: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花沟镇政府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06302721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人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63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2月6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63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2月7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63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