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25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花沟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城外***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城外**村东。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城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1625民初24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支付申请人3250000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9800元、申请费9770元、保全担保费8300元及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五次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信息,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且实际控制金额均不足剩余执行标的额,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款项2825143.04元。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