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瑞合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396号 申请人:山东瑞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市中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瑞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瑞合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00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瑞合贸易有限公司以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济南天桥支行的存款40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1006963.32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淄博分行营业部的存款40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62242.3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