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忠芳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188号 原告:淄博忠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花沟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忠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淄博忠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忠芳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忠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淄博忠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