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格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42号 申请人:淄博格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北首333号庄园工业园内办公室三楼西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M3CY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花沟镇政府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06302721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格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3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1月7日作出(2023)鲁032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3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