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鞍山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5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是海城市甘泉镇甘泉村。
法定代表人:金钢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刘大卫,该公司董事长。
在申请执行人鞍山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16)渝0115民初277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11辆车,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市一中法院作出的(2017)渝01破3号决定书,现被执行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截止2017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00000元及相关利息。
本院认为,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万龙
审 判 员  刘伯康
代理审判员  刘 琨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龚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