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正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正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879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21日生,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西村乡***3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正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胶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被告:**市泽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麻家坞镇北马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正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市泽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8日以被告青岛正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运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