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硕农产品有限公司

杭田农副产品配送(杭州)有限公司与杭州朗硕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5205号

原告:***副产品配送(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新街街道新盛村。

法定代表人:高雄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北,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朗硕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和大道三星路****楼**。

法定代表人:陆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副产品配送(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朗硕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副产品配送(杭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副产品配送(杭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副产品配送(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5元,由原告***副产品配送(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飞

书 记 员  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