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瑞晟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市某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19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欢,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三友村。
法定代表人:王开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才,该公司人力资源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生平,扬州市江都区仁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101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开存
审 判 员 孙建瑢
审 判 员 叶 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唐宏杰
书 记 员 朱爱娟